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因出国,将自己的高级录影机交由朋友乙保管。乙因做生意急需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录影机为自己所有,将其作为质押物向丙借款10000元。还款期间届满因乙无力还款,经协商录影机作价归丙所有。后丙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丁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录影机交给丁使用,丁不支付租金,丙不支付借款利息,如丙到期不回赎,录影机归丁所有。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乙与丙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
B.丙取得该录影机的所有权
C.丁对该录影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D.丙与丁之间的约定无效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质权的善意取得与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乙作为无权处分人在代甲保管的录影机上设定质权,虽然乙与丙之间的质押合同效力待定,但丙善意取得质权,并通过质权的实现取得录影机的所有权。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丙拥有录影机的所有权,交给丁占有使用,丁为有权占有,C选项错误;丙与丁之间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不具有物权效力,但可以具有债权效力.D选项错误。

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