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订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由建筑公司签发80万元金额的支票向某贸易公司购买建筑材料。由于签发支票时帐户上只有30万元,但获悉有2笔汇款共180万元正汇往该公司帐户的途中,且按正常情况最迟3天内必到帐,故建筑公司要求某贸易公司于出票之日起第四天后才将支票交银行结算,以求稳妥。某贸易公司依约于第四天后交支票入帐,遭退票。次日,建筑公司即收到开户银行的空头支票罚款通知单和罚款收据(已在账户上扣划3000元)。经查:在某贸易公司提交支票的前一日,确实有180万元的汇款汇到建筑公司账户上,当日,其开户行在未通知建筑公司的情况下,扣划其中140万元,用于抵扣该公司刚刚到期的借贷款本息。由于银行退票,某贸易公司未能交第二批货给建筑公司,造成该公司某工地停工4天,直接损失15万元。建筑公司认为银行的某领导公报私仇才会出现这种局面,愤而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问:
根据票据资金关系原理,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从支票的资金关系规则看,银行已违反了商业惯例,也违反了票据法关于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的规定,银行应当根据其过错赔偿因此给出票人造成的损失。另外,从经济管理法律关系看,建筑公司可以申请金融管理机关纠正银行无理罚款的错误。不服金融管理机关有关决定的,可另行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