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2007年10月10日,甲因家庭变故急需大量资金,遂向乙借款50万元,甲同意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并办理了登记。10月20日甲向丙借款50万元同样以房产为抵押,但一直未去办理登记。10月30日甲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了丁,获得现金200万元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相应的借款期间届满,甲无力清偿乙、丙债务。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乙仍然可以对房屋行使抵押权
B.甲和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
C.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受到的损害
D.丁可以代甲向乙清偿50万元债务,使房屋上的抵押权消灭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效力区分、抵押物的转让后果。《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本题中,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成立生效,但因为未办理登记,不具有物权效力,丙可以追究甲的违约责任,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擅自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仍然有效,但受让人享有涤除权,可代为清偿债务而消灭抵押权,A、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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