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方某向“安得广厦”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预售住房,双方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并向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了预告登记。不久,房地产开发公司又瞒着方某将同一套住房卖给了不知情的林某。房屋建成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林某交付了该套房屋的钥匙,并办妥了房屋入住手续。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方某办理预告登记后即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林某应向方某返还房屋
B.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向林某交付房屋且林某不知情,该套房屋归林某所有
C.方某办理的预告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D.方某应在6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当事人依照房屋预售合同取得的仅仅是合同债权而非物权,经过预告登记后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本题中,A选项错误;B选项中林某不可能是善意的,实行登记生效的不动产在善意和恶意的判断上应当以登记簿的记载为准,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