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A矿系私营企业,该矿仅有一个与地面出口直接相连的通道,没有按规定设置行人通道,没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因该矿主井筒中盲竖井井壁变形,后经承包人李某、生产矿长王某、主井生产矿长胡某共同协商,并经法人代表人赵某同意,进行简单维修后,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安排工人进行生产。2007年3月14日4时许,因罐体卡在井壁上,负责维修的牛某违章作业,当日8时30分许,导致井下发生火灾,致该矿井下作业的19名工人中9人死亡。同时由于该矿及相邻的其他铁矿长期越界开采,导致井下巷道贯通,风流紊乱,烟气蔓延,且各矿均没有设置井下作业人员逃生的安全通道,没有基本的安全保障措施,直接导致事故的升级和扩大,造成相邻的多个矿井共70名矿工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杨某因故意杀人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的命令的后,准备将杨某交付执行,但是在交付执行前突然发现杨某正在怀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B.因拐卖妇女,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周某 (女),被判刑前1个月刚刚生了一个男孩,现正处哺乳期,可以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C.黄某因拐卖妇女,被判无期徒刑,但其已怀孕,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D.罪犯胡某患有癌症,现已晚期,其保外就医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参考答案:C
解析:[考点] 死刑执行的变更 暂予监外执行
《刑诉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上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因此,交付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所以A项正确。根据{刑诉法》第214条第1款第2项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所以B项正确。根据《刑诉法》214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前提是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C项中系无期徒刑,不可暂予监外执行。《刑诉法》第214条第三款规定:“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所以D项正确。综上,本题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