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试论我国票据法关于“禁止转让文句”的规定及其效力如何
答案
参考答案:(1)汇票出票人在出票时,可以在汇票上记载禁止文句,由此而消除汇票的流通性。我国《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汇票本应为指示证券,即允许票据权利人依背书而指定新的权利人,从而使汇票辗转流通。但在汇票出票人签发汇票时,可能基于某种特别的考虑,例如,为保持对收款人的对人抗辩权,或者为防止因背书转让发生追索时偿还金额的扩大,而不希望自已发出的汇票投入流通转让。在这种情况下,出票人即得依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上记载禁止转让文句。(2)对于出票人在汇票上进行的“不得转让”的记载可能发生何种效力,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得转让”的记载与“禁止背书”的记载具有同一意义,即表明该汇票不得进行票据上的转让,亦即不能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背书转让方式进行转让,即使进行了背书,也不发生背书转让的效果,但不妨碍该汇票仍得进行票据外的转让,亦即依一般债权转让方式,在通知票债务人即出票人并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汇票进行转让。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得转让”的记载与“禁止背书”的记载具有不同意义,不仅表明该汇票不得进行票据上的背书转让,同时也禁止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让。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来看,似乎采取的是后一种观点,但在票据法上的通说,则大多采取前一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