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A矿系私营企业,该矿仅有一个与地面出口直接相连的通道,没有按规定设置行人通道,没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因该矿主井筒中盲竖井井壁变形,后经承包人李某、生产矿长王某、主井生产矿长胡某共同协商,并经法人代表人赵某同意,进行简单维修后,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安排工人进行生产。2007年3月14日4时许,因罐体卡在井壁上,负责维修的牛某违章作业,当日8时30分许,导致井下发生火灾,致该矿井下作业的19名工人中9人死亡。同时由于该矿及相邻的其他铁矿长期越界开采,导致井下巷道贯通,风流紊乱,烟气蔓延,且各矿均没有设置井下作业人员逃生的安全通道,没有基本的安全保障措施,直接导致事故的升级和扩大,造成相邻的多个矿井共70名矿工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对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当庭宣判,所以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所有适用该意见审理的案件时均当庭宣判,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
B.芮某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且芮某(芮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对指控盗窃事实没有异议,芮某仅对自己有自首情节而公安机关没有记录持有异议。但某县人民法院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该案
C.被害人陈某2006年8月18日向县公安局控告王某故意伤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了该案。后陈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人民法院随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该案
D.刘某,17岁,系某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的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并非该案的犯罪人。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县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所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此案
参考答案:B
解析:[考点] 被告人认罪程序 简易程序 公诉转自诉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对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所以A项错误,并非“应当”当庭宣判。《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规定:“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所以B项案情是符合此条规定的,芮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量刑情节持有异议,不属于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所以B项正确。《高法解释》第219条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三)项规定的案件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对于《刑诉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即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所以C项错误。《高法解释》第222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而应适用普通程序,所以人民法院不能以“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为由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而应以“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无罪”为由,所以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