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10年10月3日,甲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乙公司的到期欠款50万元,遂向乙公司请求将还款日期延期至2011年2月3日,并将属于甲公司的房屋和办公设备作抵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请求,并与甲公司以书面形式订立了抵押合同,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
2010年11月26日,甲公司将抵押的房屋出租给丙公司,租期为1年;并将用于抵押的办公设备出租给丁公司,租期为3个月。
2010年12月15日,甲公司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房屋。随后,甲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房屋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丙公司不再支付剩余的租金,丙公司并未提出异议。
2011年2月3日,甲公司仍无力偿还乙公司债款。乙公司在调查了解甲公司资产状况后得知:甲公司出资50万元设立的子公司庚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另外,庚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80万元,尚未偿还。2011年2月15日,乙公司发函给庚公司,要求其偿还甲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庚公司代甲公司履行债务并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乙公司有权要求庚公司代甲公司履行债务。根据法律制度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案例中,甲公司虽多次催告庚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庚公司一直未予理会,乙公司也未提起诉讼,乙公司有权要求庚公司代甲公司履行债务。

解答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