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11年3月15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购买十辆汽车,并签订了委托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将购买汽车的价款200万元交付乙公司;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汽车,汽车的购买价格为每辆20万元,乙公司的报酬为5万元,并于2011年3月30日前交付甲公司;待甲公司检验无问题后,将报酬交付乙公司。乙公司接受委托后,于2011年3月20日从丙公司处以价款为19.7万元,购得该种汽车10辆,乙公司为此支出了2万元费用。乙公司依约将汽车交付给甲公司,但向甲公司提出,双方约定购买汽车与实际购买的汽车价格之间的差额3万元归乙公司所有,或者由甲公司承担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2万元费用。甲公司表示拒绝,乙公司因此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起反诉,主张该批汽车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检查,该批汽车确实存在问题。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乙公司主张取得购买汽车差价款3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乙公司主张取得购买汽车差价款3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行纪人在行纪中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人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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