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10年10月3日,甲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乙公司的到期欠款50万元,遂向乙公司请求将还款日期延期至2011年2月3日,并将属于甲公司的房屋和办公设备作抵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请求,并与甲公司以书面形式订立了抵押合同,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
2010年11月26日,甲公司将抵押的房屋出租给丙公司,租期为1年;并将用于抵押的办公设备出租给丁公司,租期为3个月。
2010年12月15日,甲公司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房屋。随后,甲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房屋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丙公司不再支付剩余的租金,丙公司并未提出异议。
2011年2月3日,甲公司仍无力偿还乙公司债款。乙公司在调查了解甲公司资产状况后得知:甲公司出资50万元设立的子公司庚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另外,庚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80万元,尚未偿还。2011年2月15日,乙公司发函给庚公司,要求其偿还甲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乙公司是否有权就用于抵押的房屋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乙公司无权就用于抵押的房屋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以房屋作抵押的,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案例中,乙公司与甲公司以书面形式订立了抵押合同,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戊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