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11年3月15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购买十辆汽车,并签订了委托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将购买汽车的价款200万元交付乙公司;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汽车,汽车的购买价格为每辆20万元,乙公司的报酬为5万元,并于2011年3月30日前交付甲公司;待甲公司检验无问题后,将报酬交付乙公司。乙公司接受委托后,于2011年3月20日从丙公司处以价款为19.7万元,购得该种汽车10辆,乙公司为此支出了2万元费用。乙公司依约将汽车交付给甲公司,但向甲公司提出,双方约定购买汽车与实际购买的汽车价格之间的差额3万元归乙公司所有,或者由甲公司承担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2万元费用。甲公司表示拒绝,乙公司因此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起反诉,主张该批汽车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检查,该批汽车确实存在问题。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乙公司主张由甲公司承担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2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乙公司主张由甲公司承担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2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自行承担;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案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中,并未对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做出约定,故应由行纪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