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10日,某县啤酒厂“年产15万t啤酒扩建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经法定程序审批后,征用土地4.7hm2。该厂在扩建施工过程中,为建单身公寓,私下与相邻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达成了以60万元的价款占用1.3hm2耕地的协议。随后,啤酒厂单身公寓项目开工建设。1999年5月30日,县土地管理局和规划部门发现后,立即责令该厂停止施工。经查实,该厂非法占用的1.3hm2耕地是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并已有8650m2的耕地地貌遭到破坏。遂责令啤酒厂拆除在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地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总计40.9万元;按非法转让土地,责令村集体经济组织停止转让行为,并处以20万元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该厂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问题]
该县土地管理局和规划部门对该啤酒厂处罚的依据是什么涉及此处罚的具体规定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