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属于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A、B、C三位股东于2002年12月 31日共同分别为40%、35%和25%。有关资料如下:
(1) 2002年12月31日三位股东的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表所示(各位股东的出资已全部到位,并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有关法律手续已经办妥):
(2) 2003年甲公司实现净利润400万元,决定分配现金股利100万元,计划在2004年 2月10日支付。
(3) 2004年12月31日,吸收D股东加入本公司,将甲公司注册资本由原800万元增到1 000万元。D股东以银行存款100万元、原材料58.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材料计税价格为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出资,占增资后注册资本10%的股份;其余的100万元增资由A、B、C三位股东按原持股比例以银行存款出资。2004年12月31日,四位股东的出资已全部到位,并取得D股东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法律手续已经办妥。
编制甲公司2004年12月31日增收到A、B、C股东追加投资和D股东出资的会计分录。
参考答案:
收到A、B、C股东追加投资和D股东出资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0 原材料 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 贷:实收资本——D 1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58.5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实收资本——A 40 实收资本——B 35 实收资本——C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