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复议,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可以与申请人和解或者请求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
B.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不得要求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C.行政复议的第三人不得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D.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参考答案:D
解析: 行政复议程序
A.在《行政复议法》中没有行政复议可以调解的规定,目前学术界的通说认为: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其理由是:①《行政复议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因为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法律无明文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为之。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是因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与民事诉讼不同,不能为了求得争议的解决而要求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基础上作出某些让步,因为如果允许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基础上作出某些让步,可能会导致新的行政决定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合法。同理,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也同样不能适用调解。③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政管理职权是法律赋予的,是公权利。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是代表国家依法作出的,本质上是一种执法行为,是什么情况,就应当作出什么决定,其具有国家强制性、单方性、不可处分性和不可调解性。④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人地位不对等,调解难以做到客观、公正、公平。⑤行政复议的特点决定了行政复议没有调解的余地。因为行政复议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适当的,就必须维持;是违法、失当的,就必须撤销。不维持或不撤销都不是依法办事。这也是行政复议不可以调解的另一个理论依据,即“公权力不能自由处分原则”。《行政诉讼法》第50条就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是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或特殊制度之一,作为《行政诉讼法》姊妹法的《行政复议法》,目前也参照这一原则。综上,选项A错误。
B.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5条选项B错误。
C.《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故选项C错误。
D.《行政复议法》第24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故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