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喜好计算机。乙(16周岁)在A商场任售货员,是甲的朋友。甲欲盗窃A计算机元器件,到乙家密谋盗窃一事。乙开始不太同意,后在甲的鼓动下同意,并让甲准备充分点。次日晚上12点多,甲、乙撬开商场后,偷得价值3万余元的计算机无器件。在逃离现场时,乙为破坏现场,从柜台里拿出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子。在逃跑的路上,乙对甲说: “我把电炉插上了。”甲未吱声,事后才知道插电炉是为了放火。当夜,该商场被火烧毁。 |
下列关于甲的行为性质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与乙构成共同盗窃罪
B.不构成犯罪
C.与乙构成共同放火罪
D.与乙构成共同职务侵占罪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已满l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刑法》第l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l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 * *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由于乙实施的放火行为超过了甲乙共同犯罪的范围,乙无须对甲的放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乙不构成放火罪。同时,对乙的盗窃行为,由于乙不满l6周岁,对盗窃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正确答案是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