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真题试题】(2007年案例分析第71~74题)A市人民政府(办公地点位于8区)发布《专题会议纪要》,其第5条规定:为保证规划区内的正常营运,城市公交在该区内开通的若干线路免缴相关交通规费。按照这一规定,市公交公司(办公地点位于C区)在规划区内开通的公交5路汽车就可以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待遇。甲(住址在D区)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客运经营户,其营运路线与公交5路重叠,但仍被要求缴纳交通规费。甲向法院提起诉讼。

【真题试题】(2007年案例分析第72题)下列关于甲的诉讼资格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因为甲不是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特定对象,所以没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B.因为甲与该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C.甲不能直接以原告资格起诉,但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D.甲不具有原告资格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行政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充当行政诉讼原告,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必须存在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2)必须是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3)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所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是指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的不利影响,而并不要求原告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正确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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