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中国公民张某加入英国国籍后与美国公民爱里丝结婚,并在美国有住所。1993年,张某夫妇定居中国。1996年3月,张某夫妇外出途中遇车祸,爱里丝当场死亡,张某成为植物人。张某的父母称年纪已大,自身尚需别人照顾,主张由张某的哥哥王甲作张某的监护人。王甲称其正在做出国准备,在国内不会待很长时间,主张由张某的弟弟王乙作为张某的监护人。王乙称其经济收入在当地居民平均收入水平线以下,养家糊口都是个问题,主张应由经济条件最好的王甲作监护人。张某父母诉诸当地法院请法院裁决。法院对于上述各方当事人关于设定监护人的争议,应当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

A.英国或中国,由法院选择对张某最有利的法律予以适用

B.美国

C.美国或英国,法院有权选择适用对张某最有利的法律

D.中国

答案

参考答案:D

问答题

甲、乙、丙是A国(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W大学的3名教师。2008年3月1日甲、乙两人应我国H大学邀请入境讲学,2007年11月1日,丙根据我国大专院校的国际交流项目来我国H大学工作。W大学每月支付给三人的工资标准折合为人民币分别为:甲40 000元,在A国应纳个人所得税4 000元;乙45 000元,在A国应纳个人所得税6 750元;丙 58 000元,在A国应纳个人所得税8 700元,三人在W大学的个人所得税均由W大学代扣代缴。3人在华工作的有关情况如下:
(1)甲于2008年4月30日结束工作离境回国。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中国H大学每月为其支付讲课费20 000元;
(2)乙于2008年10月31日结束工作离境回国。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中国H大学每月为其支付讲课费25 000元,乙为我国某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取得税后收入45 000元,取得在B国投资某公司的股息收入(折合人民币)12 000元,在B国已纳个人所得税2 400元。
(3)丙于2008年2月1日临时离境回国,3月1日返回,2008年12月31日结束工作离境回国。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中国H大学每月为其支付讲课费28 000元。除此之外,丙在A国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取得转让收入折合为人民币,80000元,丙当年在中国出版专著,取得稿酬所得50000元,从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收入10000元。
要求:计算甲、乙、丙3人2007年应该在华缴纳或由他人代付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500元的50
2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1025
3超过2 000~5 000元的部分15125
4超过5 000~20 000元的部分20375
5超过20 000~40 000元的部分251 375
6超过40 000~60 000元的部分303 375
7超过60 000~80 000元的部分356 375
8超过80 000~100 000元的部分4010 375
9超过100 000元的部分4515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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