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为了控制合同风险,明确规定其法定代表人张某对外签定合同的最高限额为200万元。2005年4月1日,张某在一次商品交易会上,为了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代表A由于丙未在约定的时间支付专利权转让费,A大学于6月20日向法院申请对东源公司的相关侵权证据保全和财产诉前保全。东源公司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于6月23日当日晚上紧急召开股东会,丙未参加这次股东会。股东会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如下决议:鉴于丙并不拥有技术的专利权,决定将丙从公司的股东中除名.由公司与A大学另行协商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甲以公司名义将上述决定通知了丙。东源公司向A大学提出以300万元的价格受让其专利权,其余问题由A大学与丙解决.A大学拒绝。东源公司于6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给予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和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丙与A大学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东源公司是否应对A大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2)东源公司6月23日的股东会议决议是否有效如果丙不同意该决议,他是否可以提起诉讼解决,如果可以,该诉讼应以谁为被告说明理由。(3)东源公司的强制实施许可申请是否应支持为什么
参考答案:(1)A、B两个企业签定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人的法人代表人超越权义限订立的合同(包括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成立有效。在本案中,B企业并不知道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张某超越_,内部权限,因此张某的代表行为有效.买卖合同成立有效。(2)A企业有权在6月5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3)A、B两个企业签定的抵押合同有效,但双方在抵押合同中“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厂房的所有权直接归A企业所有”的约定无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但该约定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4)A企业与C企业的分支机构甲签订的保证合同是有效的。根据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存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甲分支机构已经取得总公司c的书面授权书,因此有权对外提供保证。(5)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人甲与债权人A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案中,主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为7月10日,所以保证人c的保证期间为2005年7月¨日~2006年1月10 日。(6)B企业转让机床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在本题中;B企业并没有通知A公司转让机床的情况,因此B的转让行为是无效的,不符合法律规定。(7)甲分支机构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理由成立。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裁定的(适用于一般保证),或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适用于连带保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本案中,甲分支机构的保证期间为2005年7月11日-2006年1月lo日。债权人A直到2006年6月1日才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已超出了保证期间,所以甲分支机构的保证责任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