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的设置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
参考答案:
解析:[答案及解析]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的设置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一是董事李某兼任监事会 * * 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李某是公司董事,不得兼任监事,更不能兼任监事会 * * 。 二是监事会中公司职工监事的选举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中的公司职工代表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能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三是董事和监事任期5年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的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监事的任期法定为3年。 《公司法》第45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董事会成员为5人,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46条第1款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该条规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本题中董事每届任期为5年,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46条第4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题中董事李某不得兼任监事,更不能兼任监事会 * * ,所以李某兼任监事会 * * 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52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该条规定监事会中的公司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本题中公司职工监事占监事总数的2/3,符合法律规定。该条规定公司职工监事应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本题中公司职工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