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其中甲、乙打算以货币出资,分别为 20万元和60万元,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戊拟以劳务出资。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并拟由乙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丙担任公司的监事,丁、戊分别担任副总经理。
公司成立后,庚打算加入并拟入资10万元,下列几种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庚要想成为新股东,必须经原股东一致同意
B.庚要想成为新股东,必须经2/3以上股东同意
C.庚要想成为新股东,必须经持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D.庚可以通过直接与甲协商受让甲的出资而成为股东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39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