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正和公司是由A公司、B公司、自然人何某三人2006年1月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出资200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仅i00万元;B公司以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80万元;自然人何某以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6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不设监事会和监事,其职能由执行董事取代。经执行董事王某决定,2006年8月1日以正和公司名义为股东何某的债务提供担保;由于业务开展不错,2007年7月1日在上海设立分公司。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正和公司的对股东何某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不符合。[考点] 公司对外担保 《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正和公司仅仅由董事会决定就对何某担保,应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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