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2008年有关会计资料如下:
(1) 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200万元;
(2) 全年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
(3) “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25万元,广告费和宣传费350万元;
(4) “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税收罚款1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25万元;
(5) “投资收益”中有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从深圳某联营企业分回利润17万元,已知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率为15%。
假设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企业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
A.500000元
B.600000元
C.612500元
D.632500元
参考答案:C
解析:会计利润200万元。业务招待费调增15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50万元;罚款调增1万元,公益性捐赠调增1万元(25-24);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和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免税,调减22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00+15+50+1+1-5-17=245万元,应纳税额=245×25%=61.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