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某市市委组织部部长,因为有人写匿名信告发其为让自己女儿上学方便,而动用公款购买一部小轿车的以权谋私的行为,受到上级监察部门的审查。经审查,张某的行为属实,张某因此受到了上级监察部门的警告处分。张某对此事一直耿耿于怀,想要查出是谁写了这一封匿名信。张某通过自己的亲戚关系设法看到了检举自己的匿名信,并根据字迹认定是自己的下属王某所写,因为王某一直喜好书法,其笔迹非常有特点。此后,张某多次利用自己的职权阻拦王某的升迁,还将王某现有职务往下调了一级。后来,张某还以单位精简人员为由,通知王某在家待岗。
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施报复陷害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里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的批评权、申诉权、控告和举报权,这些权利是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权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上述权利,刑法对侵犯公民上述权利的行为规定了报复陷害罪。报复陷害是同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报复陷害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权利,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害的对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这四种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或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是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即违反有关规定,超出职权范围,假借公事名义陷害他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本案中,张某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多次利用自己的职权对曾经检举自己的王某进行打击报复。因此,张某的行为在主观和客观上都已经符合了报复陷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报复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