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月,注册税务师受托对该厂审核时,发现以下业务:
(1) 销售给A公司一批货物,货款金额351万元,工厂成本220万元,货已发出,成本已结转,货款汇入“其他应付款”账户;
(2) 该生产企业银牌产品按规定售价上浮10%,计35.1万元列入“营业外收入”账户;
(3) 该生产企业发生盗窃案,损失原材料8000元,保险公司赔偿损失5000元,差价列入“营业外支出”账户,未作进项转出。
[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分析该企业存在问题并补缴增值税、所得税,作出相应会计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1) 应补缴增值税=(3510000+351000)÷(1+17%)×17%+8000×17%=562360(元)。
该生产企业对外销售产品应当确认销售收入,不能挂账在“其他应付款”账户,应当补缴增值税;该生产企业发生盗窃案,损失原材料8000元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应当补缴增值税;售价上浮10%的35.1万元,应当补缴增值税。
(2) 调整损益金额=3510000÷(1+17%)-8000×17%-351000÷(1+17%)×17%=2947640(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947640×25%=736910(元)
(3) 调整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 351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94764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562360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562360
贷:成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6236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3691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3691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21073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210730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62360
成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36910
贷:银行存款 1299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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