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公司等欲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其拟定的基本构想包括以下内容: (1) 为了吸引外资,开拓国际市场,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这为公司的国际化打下良好的基础; (2)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 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由于公司所选项目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其余的5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 (3) 由于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 (4) 本公司设立时已经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因此对外募集股份无需再经审批; (5) 由于发起人认为发行工作很重要,因此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自己收款; (6) 为了保证股份公司设立成功,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 (7) 创立大会可以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 (8) 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题:甲公司拟定的基本构想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1.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司法》要求,发起人应当有5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本题设立中的公司7个发起人中只有3个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没有超过半数。 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而本案中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没有达到35%,的比例要求。 3.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除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4.认为本公司设立时已经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因此对外募集股份无需再经审批是错误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要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外募集股份也要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 5.发起人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自己收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委托证券公司承销和委托银行收款。 6.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公司不能设立时,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7.创立大会可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公司法》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的时间并不是完全由发起人决定的,发起人要根据法律规定在股款募足后的30日内决定创立大会的召开时间。 8.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公司不能设立,应由发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认股人并不对此承担责任。[考点]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答案中已有详细解释,这里只列出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75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第77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80条: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第83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第84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 (1) 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2) 公司章程; (3) 经营估算书; (4) 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5) 招股说明书; (6) 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7) 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第89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90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91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97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