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厂是一家生产酒瓶的企业法人,乙酒厂经常从甲厂购进啤酒瓶以生产瓶装啤酒。一次,乙厂要求甲厂提供大量酒瓶并签订合同,约定:甲厂提供啤酒瓶后,乙厂于一个月内付款。合同签订后,甲厂为了组织生产原料以机器设备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若干,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甲厂仅仅向乙厂提供了部分酒瓶,便以生产资金不足为由要求乙厂先行支付货款,遭到乙厂的拒绝。乙厂利用甲厂提供的部分酒瓶生产瓶装啤酒,供给丙商场出售。但是由于酒瓶质量不合格,经常爆炸,造成许多消费者受伤,于是消费者向乙厂提出索赔,乙厂以该酒瓶是由甲厂生产为由拒绝赔偿。而甲厂以其到期不能清偿银行债务为由拒绝赔偿。
问:(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乙厂是否有权拒绝甲厂要求先行付款的请求为什么
(3)对于消费者的伤害,谁负有赔偿责任为什么
(4)消费者应当如何向承担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责任的承担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1.(1)本案涉及以下法律关系:①甲厂与乙厂之间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其中,甲厂是出卖人,乙厂是买受人。②甲厂与银行之间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和因借款合同产生的抵押担保法律关系,其中,甲厂是抵押人(债务人、借款人),银行是抵押权人(债权人、贷款人)。③产品制造者甲厂、乙厂、产品销售者三方和消费者之间形成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法律关系,
(2)乙厂有权拒绝甲厂提出的先行付款的请求。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并按照当事人之间合同的约定,甲厂属于先履行方,在先履行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包括应当全部履行而实际部分履行),后履行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后履行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请求后履行方履行时,后履行方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本案中,乙厂作为后履行方,拒绝甲厂的请求符合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3)对于消费者因饮用啤酒导致身体受到酒瓶爆炸引起的伤害,甲厂、乙厂和丙商场都有义务向消费者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该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和连带责任。本案中,甲厂是酒瓶的生产者,乙厂是瓶装啤酒的生产者,丙商场属于销售者,它们都属于责任的承担者,因此,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甲厂、乙厂或者销售者丙商场其中的一方或者数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赔偿了消费者损失的一方,有权依照过错程度向其他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
(4)消费者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具体而言:①消费者有权向甲厂主张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甲厂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由于消费者与甲厂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消费者不能要求甲厂承担违约责任。②消费者有权向乙厂主张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乙厂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由于消费者与乙厂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消费者不能要求乙厂承担违约责任。③消费者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要求丙商场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本案属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竟合的案件,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商场同时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多项选择题 X型题
综合题

(18分)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克己复礼为仁。……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论语·颜渊》

“尧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

——《孟子·离娄上》

材料二 天亦有喜怒之气,哀乐之心,与人相副,以类合之,天人一也。……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命于天子,子受命于父,臣妾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诸所受命者,其尊皆天也,虽谓受命于天亦可。……天地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迹阴阳终岁之行,以观天之所亲而任。

——《春秋繁露》

材料三 自朱熹评注的儒家经典成为文职人员考试的根据以后,理学成为直到19世纪末叶以前帝国官

的正统观念。其结果是为不断增长的社会僵化提供了其所以存在的一个学术性理由。虽然这一理由从根本上有助于独特而历史久远的中国文明的延续,但其代价却是形成了压制外界所有独创性和新观念、显得荒谬可笑的因循守旧。

——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

请回答:

(1)概括材料一中的思想主张,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这些主张出现的政治、经济背景。(5分)

(2)概括材料二的主要思想主张,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思想来源。(5分)

(3)依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阐述朱熹的思想对中国古代社会的的影响,并分析“理学成为19世纪末叶以前帝国官方的正统观念”的原因。(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