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北京某融资租赁公司为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融资租赁的公司,2011年3月份该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经营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年,设备租赁费为每年30万元,每年3月1日支付当年的租赁费用;该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B公司将其电信设备以169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融资租赁公司,之后,该融资租赁公司将该设备租赁给B公司,租赁期限10年,设备租赁费为每年272万元,每年4月1日支付当年的租赁费用,租赁期结束后该设备归B公司所有。
问题:
(1)该融资租赁公司如何缴纳流转税、企业所得税
(2)B公司销售电信设备的行为如何纳税
(3)A公司、B公司支付的租赁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可以扣除

答案

参考答案:(1)经营租赁按照“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所以,对与A公司签订的经营租赁合同每年取得的租赁收入30万元,应按5%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出租方以租赁收入减去资产计提的折旧和出租过程中承担的税费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B公司的业务属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对受让人(出租方)仍应按相关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
按收取的租赁费减去出租资产的实际成本,再按租赁时间平摊后的每月所得作计税依据,每月按金融保险业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将资产融资出租时,实质上资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应当视为转让财产处理,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问的差额,应当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B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不属于营业税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缴增值税和营业税,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收入范围,不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3)A公司支付的租赁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因为A公司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赁货物,其租赁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B公司支付的租赁费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折旧费用可以税前扣除,这样租赁费就不能再重复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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