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李某的发廊于2011年1月开业,因一直未申报纳税,县地税局几次通知其申报,李某仍不申报。2011年10月7日县地税局稽查核定其欠缴税款5万元,并于2011年10月10日对李某处以补缴税款、滞纳金并罚款10万元的决定。王某是李某的好朋友,他认为地税局的罚款过重,所以劝李某不缴纳罚款。李某于2011年10月20日仅将税款和滞纳金缴纳且得到税务机关确认。同年11月14日,王某以自己的名义,针对罚款事项向市地税局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该市地税局2011年11月18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以李某未缴纳罚款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了王某。回答以下问题,并阐述理由。
(1)税务机关的处罚是否正确
(2)市地税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是否符合规定如果不符合规定,请说明理由。
(3)如果李某对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能否受理应于多少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答案

参考答案:(1)税务机关的处罚正确。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已经构成偷税行为,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万元为不缴税款的2倍,属于处罚范围。
(2)不符合规定。针对罚款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缴纳罚款不是申请复议的必经程序,市地税局的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不符合规定。符合规定的理由应该是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
(3)市地税局应当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李某已经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可以在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后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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