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说明,回答问题1至问题3。
【说明】
建设单位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承建单位,有A、B、C三家信息系统集成商参加了投标。在招标过程和合同签订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采用最低评标价中标的原则;工期不得长于18个月,若投标人自报工期少于16个月,在评标时将考虑其给建设单位带来的收益,折算成综合报价进行评标。事件2:投标人C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技术和商务标书分别封装,在封口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天上午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代理机构。次日(即投标截止日当天)下午,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1小时,投标人C又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声明将原来的投标报价降低4%。但是,招标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认为,根据国际上“一标一投”的惯例,一个投标人不得递交两份投标文件,因而拒绝投标人C的补充材料。事件3:假如贷款月利率为1%,各单项工程完成后付款,在评标时考虑工期提前给建设单位带来的收益为每月20万元。三家单位投标书中与报价和工期有关的数据见表1-1(三个单项工程是按照机房工程、应用开发和安装调试顺序进行实施的,表中搭接时间是指后项工程与前项工程的重叠时间,例如投标单位A应用开发在进行到7个月的时候,安装调试工作可以开始)。表1-2是复利现值系数表。
表1-1
投标 单位 | 机房工程 | 应用开发 | 安装调试 | 安装调试与应用开发搭接时间 | |||
报价 | 工期 | 报价 | 工期 | 报价 | 工期 | ||
A | 360万 | 3月 | 900万 | 9月 | 1100万 | 6月 | 2月 |
B | 400万 | 4月 | 1050万 | 8月 | 1080万 | 6月 | 2月 |
C | 380万 | 3月 | 1080万 | 8月 | 1000万 | 6月 | 2月 |
表 1-2
N | 2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I | 0.990 | 0.980 | 0.970 | 0.960 | 0.951 | 0.942 | 0.932 | 0.923 | 0.914 | 0.905 |
N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I | 0.896 | 0.887 | 0.878 | 0.869 | 0.861 | 0.852 | 0.844 | 0.836 | 0.827 | 0.819 |
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拒绝接受投标人C补充材料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正确。 招标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应拒绝接受投标人C的补充材料,因为根据《招投标法》规定,投标人C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所递交的任何正式书面文件都是有效文件(都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补充文件与原有投标文件共同组成一份投标文件,而不是两份相互独立的投标文件。
解析:
本题的要点有如下两个。 一个是《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己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是题目中给出的是“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1小时,投标人C又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这就涉及到另外一个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也就是说开标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是同一个时间,所以在此之前补充、修改的内容均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所以,招标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刁;应拒绝接受投标人C的补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