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阅读下列说明,回答问题1至问题3。
【说明】
某监理单位承担了一个信息工程项目全过程的监理工作。在讨论制定监理规划的会议上,监理单位人员对编制监理规划提出了构思并据此进行编写,用以指导监理工作的开展。
监理工程师在审核建设单位(甲方)和承建单位(乙方)的工程实施合同草稿(合同草稿由乙方拟订)条款后,指出其中某些条款存在不妥之处。
在进行网络系统安装调试时,出现了质量事故。经查明质量事故的原因,属实施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致使核心交换机的一块板卡被毁坏。承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已承担责任并及时更换了该板卡,并希望监理方不报告业主,以维护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信誉。监理方出于多方考虑,接受了承建单位的建议。

下述为甲、乙方草拟合同中的有关条款,请指出其不妥当之处并说明原因。(1)在终审验收前,监理机构对乙方承担的软件项目进行确认测试,测试结果合格,是乙方承担的软件项目进行终验的必要条件之一。(2)乙方按照监理方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乙方不承担因此引起的工程延期责任和质量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

第1条不妥当之处在于:甲乙双方的合同中不应当涉及到给第三方安排任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会造成该条款甚至合同无效。 第2条不妥当之处在于:乙方的实施方案不合理,无论如何都要向甲方承担责任,至于监理方未检查出实施方案的不合理之处,需要承担责任不是本合同应当关注的问题。

解析:

 

[分析]: “在终审验收前,监理机构对乙方承担的软件项目进行确认测试,测试结果合格,是乙方承担的软件项目进行终验的必要条件之一”,这样的写法其实是给监理方安排了一项测试任务(对于监理方来讲实际上是利益受到损害),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然我们不能断然地说甲、乙双方就是恶意串通,但是这个条款实际上是损害了第三方(监理方)的利益。在这里你可能会有疑问“也有可能监理方在与甲方签订与的合同中承诺提供相应的测试工作,这样的话这样写不就没有什么问题吗”。答案是:即便存在这样的情况,合同条款这样写也是不合适的。应当改成:“在终审验收前,监理机构对乙方承担软件项目进行的确认测试结果合格,是乙方承担的软件项目进行终验的必要条件之一”,这样就比较恰当了。 “乙方按照监理方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乙方不承担因此引起的工程延期责任和质量责任。”这样的条款是乙方在逃避责任,因为无论怎样,方案是乙方做的,存在问题乙方理所当然要承担责任,无任何理由和某种机制可以使得这个责任转移到监理方或其他相关方。至于监理方未检查出实施方案的不合理之处,需要承担责任不是本合同应当关注的问题,在监理与甲方的合同中一定是有相应的惩罚条款的。

问答题

甲注册会计师是X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在应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时,需要运用统计抽样方法对X公司与付款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测试。
X公司对付款凭单实施连续编号。2011年已使用的付款凭单号码为00001~17280号。其中,前9000张凭单由A职员在前半年填制,其余凭单改由B职员在后半年填制。按规定,付款凭单须依据有效且经核对一致的验收单和买方发票填制。
甲注册会计师确定的信赖过度风险10%,可容忍偏差率4%,预计总体偏差率为1%,查表确定的样本规模为96,与偏差数0,1,2,相应的风险系数分别为2.3,3.9,5.3。其他相关情况如下:
(1)甲注册会计师将全年使用的17280张付款凭单定义为抽样总体,并将每张付款凭单及其所附的验收单、卖方发票定义为抽样单元。
(2)采用系统抽样方法选取样本时,甲注册会计师确定的随机起点为10,抽取的第二张凭证的编号为200。
(3)具体审计计划显示,对抽取的样本,首先实施以观察和询问程序为的主控制测试,然后辅之以检查程序。如果这三类程序均无法实施,再考虑以重新执行作为替代审计程序。
(4)虽然抽取的第49张付款凭单后仅附有银行开具的电话费报销凭据而未付验收单,甲注册会计师不认为构成控制偏差。
(5)根据样本规模和风险系数,甲注册会计师对评价样本结果的规则进行了简化处理:如样本中发现的偏差数不超过1且不存在舞弊,就信赖该项内部控制,否则就不予信赖。
(6)基于全部样本中只存在一例因卖方发票残缺、污损而无法实施计划的审计程序的情况,且能排除舞弊的嫌疑,甲注册会计师直接做出了接受总体的抽样结论。
要求:
请逐一单独考虑上述每一种情况,指出甲注册会计师的决策和做法是否妥当。如认为不妥当,请简要说明原因。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