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试述我国立法上规定的特别程序的共同规则。

答案

参考答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共同规则主要有:
(1)优先适用特别程序规定。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首先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的特别程序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一审终审。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提起上诉。
(3)审判组织的特殊性。特别程序中,除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其他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独任制。
(4)非诉讼程序中若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则应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5)审限较短。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且不得延长外,审理其他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6)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判生效后,出现新事实、新情况的,由原审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不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7)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诉讼费。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