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11年3月10日,甲公司、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供货后,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货款。3月30日,乙公司接到付款通知,4月1日填制拒付理由书拒绝付款,认为合同中未事先约定明确的结算方式。后经双方协商改为汇票结算方式。4月15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100万元。甲取得汇票后不慎被丙盗窃。后丙伪造甲公司的公章,以甲公司名义与丁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善意当事人丁、戊取得票据时均已以付对价。持票人戊于汇票到期日前向乙提示付款,乙以甲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戊取得拒付理由书后,向丁发出书面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票据金额1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费用3万元。丁以追索金额103万元超过票据金额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甲以该票据被丙变造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乙对托收承付的拒付理由是否充分并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乙拒付理由成立。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