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菜市场与种植户乙在A市郊区合作种植无污染蔬菜,并于1995年5月注册核准了“绿蜻蜓”商标印在包装箱上。2004年5月甲、乙与B市的丙达成合作协议,同意丙在B市使用“绿蜻蜓”商标,种植销售无污染蔬菜,协议约定除甲、乙仍可在B市销售外,该商标5年内不再许可他人使用。2005年 7月丙发现B市的丁也以“绿蜻蜓”商标销售蔬菜,随即要求甲、乙与其共同起诉丁。 请分析案情,并回答下列问题: |
对于丁的商标侵权,在起诉时( )。
A.甲、乙可单独起诉
B.甲、乙可与丙共同起诉
C.在甲、乙不起诉的情况下,丙可以自行起诉
D.在甲、乙不起诉的情况下,丙不能自行起诉
参考答案:A,B,C
解析:[考点] 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主体 《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第53条规定:有本法第52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商标法第53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天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本题答案为AB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