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与乙市某运输公司在乙市签订运送100吨化工原料的合同,乙市运输公司车队在从乙市向甲市运输途中,行至丙市和丁市交界处,由于车速太快,天又下雨,加上驾驶员道路不熟,运输车发生翻车事故,满车的化工原料全部倾倒于丙市农民周某和丁市农民吴某的承包田中,毁坏了庄稼和农田,经有关部门处理后,双方不能就赔偿达成协议。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人民法院受理周某、吴某诉乙市某运输公司案件后,一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

A.周某、吴某可以成为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

B.周某、吴某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

C.周某、吴某可以成为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周某、吴某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考点] 共同诉讼和诉讼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是基于三个原因:一是权利义务共同:(1)特定身份,包括基于婚姻家庭关系和共有权关系而形成的特定身份两种情形。(2)连带责任或者连带债权。二是基于同一事实,包括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三是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即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他人的效力问题,即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普通共同诉讼的特点是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关系的独立性,即普通共同诉讼人个人的诉讼行为仅对行为人自已有效,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本案中,周某和吴某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而非共同的,且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另一方都不发生效力,周某和吴某可以共同提起诉讼,也可以单独起诉。因此,周某和吴某可以成为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BD两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案中的化学制品公司与周某、吴某和运输公司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直接的牵连,也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义务,且对案件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并非该诉讼中的第三人,C项错误,A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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