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单选或多选组成。)
2003年2月15日,张某经列车员的允许,从河北省的一个无人售票的小站,未买票登上了某铁路局由北京西站开往石家庄的列车。上车后列车经过安县时,个体商贩王某冒充列车服务人员,在列车上开始出售啤酒,该啤酒系贾县啤酒厂生产的假冒“大力”牌啤酒。旅客李某看到王某穿着铁路制服,有理由相信其为列车工作人员,于是购买了2瓶。在经过定县李某开启酒瓶时,酒瓶发生爆炸,张某、王某、李某均被炸伤。在爆炸混乱中张某的钱包丢失,于是产生纠纷。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
本案中,张某以其受到的伤害,能够提起 ( )诉讼。
A.铁路局违约或侵权
B.王某侵权
C.贾县啤酒厂侵权
D.列车员侵权
参考答案:A,B,C
解析:[考点] 责任竞合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在无人售票的车站,未买票登上火车,自上火车时起,张某与铁路局之间已经存在合同关系,铁路局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乘客负有在运送过程中的安全义务,王某穿着铁路制服冒充列车服务人员,这说明铁路局管理不善,存在过错,才导致商贩有机可乘,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因此,铁路局的违约行为给乘客张某造成了人身损害,张某可根据责任竞合,向铁路局提起侵权或违约诉讼,A项正确。《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个体商贩王某作为销售者,其应对自己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有检验合格的义务,因此劣质啤酒爆炸事故的发生显然王某是存在过错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个体商贩王某应承担侵权责任,张某可以向王某提起侵权诉讼,B项正确。贾县啤酒厂作为产品制造者,其生产的啤酒属于质量不合格产品,根据产品责任,其对张某造成的伤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张某能够向贾县啤酒厂提起侵权诉讼,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