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需缴纳增值税5 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当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  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为由茶厂缴纳税款,茶厂与杨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A.茶厂可以作为原告起行政诉讼

B.茶厂可以再提起行政复议

C.杨某可以作为诉讼第三人

D.杨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参见《行政诉讼法》第27条。

解答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