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所作的下列哪些修改是符合规定的
A.申请人在原始申请文件中仅记载了喷墨打印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其权利要求缺乏创造性,于是申请人在答复时将权利要求书修改为要求保护一种激光打印机
B.原始权利要求书有两项独立权利要求,分别要求保护打气筒及其制造方法,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申请人为了克服原申请涉及打气筒的权利要求缺乏创造性的缺陷,将权利要求书修改为仅要求保护打气筒的制造方法
C.在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某温度范围为0℃~95℃,且说明书中公开了该温度范围内的特定值40℃、60℃和80℃。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与该申请的区别仅在于温度范围的不同,对比文件中公开的温度为0℃~100℃。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该申请的权利要求无新颖性,于是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中该温度范围修改成60℃~80℃
D.在原始说明书中记载的某温度为≥50℃,原始独立权利要求中相应特征表述为50℃以上,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按审查员意见将其修改为大于50℃
参考答案:B,C,D
解析: 答复审查意见时的修改范围
A根据《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2-8-5.2.3.1“不允许的增加”中规定:“不能允许的增加内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几种。(1)将某些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认定的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2)为使公开的发明清楚或者使权利要求完整而补入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信息……”故选项A错误。
B、C、D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2-8-5.2.2.1“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以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2-8-5.2.2.1“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中规定:“允许的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种情形……(2)变更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未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或者无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只要变更了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种修改就应当被允许。对于含有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的修改,只有在修改后数值范围的两个端值在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已确实记载且修改后的数值范围在原数值范围之内的前提下,才是允许的。例如……”选项B、C、D是为了消除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缺陷而进行的修改,其未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也没有扩大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故选项B、C、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