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述哪些情形,应当办理有关专利代理的著录事项变更
A.申请人解除委托
B.专利代理机构辞去被委托
C.专利代理机构地址变更,但是代理人没有变化
D.申请权发生转移,新的申请人仍然委托同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同一代理人
参考答案:A,B,C,D
解析: 专利代理著录事项变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9条第2款规定:“请求变更发明人姓名、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代理人姓名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并附具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专利审查指南2010》1-1-6.7“著录项目变更”中规定:“著录项目(即著录事项)包括:申请号、申请日、发明创造名称、分类号、优先权事项(包括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和原受理机构的名称)、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包括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地区、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包括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地址、邮政编码、专利代理人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人事项(包括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代表人等。其中有关人事的著录项目(指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联系人事项、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当事人按照规定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其他著录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由专利局根据情况依职权进行变更。”
A、B《专利审查指南2010》1-1-6.7.2.4“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变更”中规定:“解除委托时,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并附具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解聘书,或者仅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辞去委托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并附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辞去委托声明,或者附具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的表明已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声明。”故选项A、B符合题意。
C《专利审查指南2010》1-1-6.7.2.4“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变更”之(1)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更名、迁址的,应当首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注册变更手续,注册变更手续生效后,由专利局统一对其代理的全部有效专利申请及专利进行变更处理。专利代理人的变更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个案变更手续。”专利代理机构地址变更但代理人没有发生变化的,虽然不需要办理个案著录项目变更手续,但仍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部门办理代理机构备案的注册变更手续,由专利局统一进行著录项目变更。故选项C符合题意。
D《专利审查指南2010》1-1-6.7.2.4“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变更”之(4)规定:“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的,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新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原专利代理机构的,只需提交新增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当申请权发生转移,即使新的申请人仍然委托同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同一代理人的,仍然需要办理有关专利代理的著录事项变更,并同时提交新申请人的委托书。故选项D符合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