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申请人于2001年1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他要求的两项外国优先权日分别为2000年2月1日和2000年5月1日,2001年6月1日他请求撤回优先权日为2000年2月1日的优先权。请问下属哪些期限计算结果是正确的
A.该申请的公布期限日应为2001年8月1日
B.该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届满日应为2003年2月1日
C.该申请的公布期限届满日应为2001年11月1日
D.该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届满日应为2003年5月1日
参考答案:A,D
解析: 优先权的撤回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2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专利审查指南2010》1-1-6.2.3“优先权要求的撤回”中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优先权要求。申请人要求多项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全部优先权要求,也可以撤回其中某一项或者几项优先权要求……优先权要求撤回后,导致该专利申请的最早优先权日变更时,自该优先权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尚未届满的,该期限应当自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起算,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之后到达专利局的,则在后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A、C申请人于2001年6月1日请求撤回优先权日为2000年2月1日的优先权,由于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16个月之后到达专利局的,所以在后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应为2001年8月1日。故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
B、D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因最早优先权的撤回,而变更为2003年5月1日。故选项B错误,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