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研究所在装运存有放射性物质的铅箱时,一只箱子从车上掉下来。小明(8岁)看到后,即取出箱中的放射性物质玩耍,结果因过量吸收放射性物质而得病。小明的父亲找到某研究所要求赔偿,却遭到研究所的拒绝。
问:(1)对小明所受伤害的赔偿责任应如何确定说明理由。
(2)赔偿范围应包括哪些
答案
参考答案:(1)《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由此可见,高度危险物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某研究所装运存有放射性物质的铅箱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由于该作业行为造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受到伤害,并且小明对自己的伤害结果并无重大过失,因此,某研究所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某研究所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