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某国有企业出纳,为竞争公司财务部主任职位欲向公司副总经理乙行贿。甲通过涂改账目等手段从公司提走20万元,委托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丙将15万元交给乙,并要丙在转交该款时一定为自己提升一事向乙“美言几句”。乙收下该款。八天后,乙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总经理,并将15万元交到公司纪检部门。
一个月后,甲得知公司委任其他人担任财务部主任,恼羞成怒找到乙说:“还我15万,我去把公司钱款补上。你还必须付我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否则我就将你告到检察院。”乙反复向甲说明钱已上交不能退还,但甲并不相信。数日后,甲携带一桶汽油闯入乙办公室纵火,导致室内空调等财物被烧毁。请回答下列题。
关于甲得知财务部主任由他人担任后实施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的行为只构成放火罪
B.甲索要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C.甲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放火罪的想象竞合犯
D.甲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放火罪的吸收犯
参考答案:A,B,C,D
解析: 敲诈勒索罪、放火罪、罪数
甲无疑构成放火罪。甲在向乙行贿后又以告发相要挟,逼迫乙退款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个考点以前考过,这笔钱作为行贿款给予乙后,其所有权就不再属于甲了。其性质属于赃款。这种行为相当于“黑吃黑”,仍然构成犯罪。
甲的敲诈勒索罪和放火罪之间没有牵连、吸收关系。要有这种关系,行为人必须是为了实现一个犯罪目的而实施了两个行为。如为了入室盗窃而非法侵入住宅是吸收犯;为了诈骗而伪造公章是牵连犯。
本案中甲的敲诈勒索罪和放火罪之间也不是想象竞合关系。想象竞合是一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本案中是两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
本案中甲的两个行为属于数行为、数犯意(另起犯意),因此要数罪并罚。
[陷阱点拨] 注意“黑吃黑”的行为构成犯罪。所以,抢劫赌资、抢劫毒品构成抢劫罪;敲诈受贿者、盗窃者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