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甲为某国有企业出纳,为竞争公司财务部主任职位欲向公司副总经理乙行贿。甲通过涂改账目等手段从公司提走20万元,委托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丙将15万元交给乙,并要丙在转交该款时一定为自己提升一事向乙“美言几句”。乙收下该款。八天后,乙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总经理,并将15万元交到公司纪检部门。
一个月后,甲得知公司委任其他人担任财务部主任,恼羞成怒找到乙说:“还我15万,我去把公司钱款补上。你还必须付我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否则我就将你告到检察院。”乙反复向甲说明钱已上交不能退还,但甲并不相信。数日后,甲携带一桶汽油闯入乙办公室纵火,导致室内空调等财物被烧毁。请回答下列题。

关于乙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乙构成受贿罪既遂

B.乙构成受贿罪中止

C.乙犯罪以后上交赃物的行为,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D.乙不构成犯罪

答案

参考答案:A,B,C

解析: 受贿罪中“及时上交”的认定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乙在受贿8天后,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总经理,并将15万元交到公司纪检部门。这种行为就符合第9条的规定,属于“及时上交”,不构成受贿罪。
[陷阱点拨] 本题的难点在于判定乙的上交贿赂款是否“及时上交”。其判断标准并不在于上交时间是8天后还是9天后,而在于乙上交时是否已经与甲达成权钱交易的合意。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后未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并将财物退回请托人或上交上级部门,其收受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此时的“及时”是相对于受贿故意而言,不能将“及时”限于当时当刻或者某个固定的时间,如“一个月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退还的意思,但因为客观方面的原因未能立即退还,在客观障碍消除后立即退还的,同样可理解为“及时”;如果国家工作人员退回财物后仍然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渎职等相关犯罪论处。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后,为他人谋取利益后为逃避查处而向请托人退还赃款赃物的,属于行为人受贿既遂后对赃物的退还行为,其退还的款物性质上应认定为犯罪。
通常来说,“及时”的底线是所请托之事尚未办理。如果受贿者在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后退还受贿款的,通常构成受贿罪。
对于这种题目,如果实在拿不准,可以从题目整体的倾向性来判断。题目说:乙在收钱后,在没有任何外力的情况下,“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总经理,并将15万元交到公司纪检部门”,乙也没有为甲办事。从题目的描述可以看出命题人的倾向是不认为这种行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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