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违约行为。
参考答案:当事人有违约行为,是违约责任的客观要件。没有违约行为,违约责任也就无从谈起。凡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都是违约行为,其具体表现形态主要有:不能履行、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逾期履行和受领迟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其中,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指当事人不能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所谓不能履行是指由于某种情形,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再履行债务。对于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导致的不能履行,债务人要承担违约责任。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拒不履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不适当履行,指虽然进行了履行,但其履行有瑕疵,包括不完全履行(指部分履行)、逾期履行(迟延履行)和受领迟延。
违约行为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实际违约也称既期违约。
(1)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合同义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现象。
明确表示,即以明示的方式进行违约。如以书信的方式通知合同权利人,不再履行义务。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主要是采用一些一般人能够推知的方式进行的违约。比如,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拆掉约定出卖的房屋。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对预期违约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实际违约。实际违约是指合同义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届满时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现象。通常所说的违约,就是这种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