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迂、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问题:
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陈某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属于教唆未遂。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虽然接受盗窃教唆,但并未按照陈某的教唆造成危害后果,对汽车玻璃被砸坏这一结果,属于超过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由李某自己负责。
解析: 教唆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答案解析得很清晰,不再解析。
[陷阱点拨] 本题第一问有可疑之处。陈某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是毫无疑问的。由于李某深夜到黄家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而导致盗窃未能既遂,陈某的盗窃罪也处于未遂状态。所以,陈某被认为属于教唆未遂,应恢按照《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该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问题是:教唆者陈某构成了教唆未遂,为何被教唆者李某却不构成犯罪有考生认为,按照共犯从属性说,教唆犯的行为是依附于实行犯的行为的。实行犯都不定罪,教唆犯怎么能定罪呢目前的命题人采用的观点确实是共犯从属性说。根据本观点,只有被教唆者确实实施了实行行为的,教唆者才可能成立教唆犯。如果被教唆者根本没有实施实行行为,例如当场拒绝教唆的,教唆者不构成犯罪。本案中,李某确实实施了入室盗窃行为,所以陈某可以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
本案中李某不构成犯罪的原因和盗窃罪的特殊性有关。盗窃罪是一个财产犯罪,但又和抢劫罪不同。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除了一些情节很严重的情况,例如明确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对象的(如银行的金库、ATM取款机),盗窃未遂一般不认为是犯罪。由于不认为是犯罪,所以也不认为是盗窃未遂。因为盗窃未遂意味着成立盗窃罪,但是处于未遂形态。公布答案也认为李某“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所以未认定其成立盗窃罪。
本题第二问不难。李某故意毁坏财物超出了陈某对他的教唆的范围。所以李某独立对此承担刑事责任。陈某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