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
: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问题:
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徐某与顾某应对100万元的贪污总数额负责,而不是只对个人所得部分负责;此外,用于行贿的1万元也应计入贪污数额。
解析: 共同犯罪的数额
本题不难。无论考生认为徐某、顾某构成何种犯罪,本题都不应该答错。在共同犯罪中,每个人都要对共同犯罪的数额负责,而不是对个人所得负责。说明:按本题所给答案,贪污的总数额应是101万元。
[陷阱点拨] 本题有难度的是将用于行贿的1万元也计入贪污数额。该说法并没有错,只是考生容易忽略。大家只注意到这笔钱被用于行贿,忘记这笔钱从哪里来的了。这一问再次提示我们:回答案例题,一定要细心,一句话都不能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