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和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甲在丙家吃饭过夜。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甲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系从丙处所借。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乙未与甲商量,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
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甲有犯罪嫌疑,即对其实施拘传。甲在派出所乘民警应对突发事件无人看管之机逃跑。半年后,得知甲行踪的乙告知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甲于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问题:
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乙的各种行为和相关事实、情节进行分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南。
参考答案:1.关于甲的行为定性:
甲在着手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甲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财物,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其杀人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应当成立抢劫罪。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甲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甲的杀人、抢劫行为,都与乙无关,甲、乙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不成立共犯;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给乙,不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甲两天后同到丙家,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丙的钱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取财行为的一部分,不单独构成盗窃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的,即便如实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
2.关于乙的行为定性:
乙事先的提议甲并未接受,当时没有达成合意,二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甲的抢劫行为属于临时起意,系单独犯罪,不能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教唆犯。乙不成立教唆犯,当然就不能对乙的行为适用《刑法》第29条第2款。在甲实施抢劫行为之时,乙已经离开现场,与甲之间没有共犯关系,乙没有帮助故意,也缺乏帮助行为,不成立帮助犯。
甲套问乙打开保险柜的方法,将丙的储蓄卡、身份证交乙保管时,均未告知乙实情,乙缺乏传授犯罪方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故意。乙去商场购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刑法》第25条、第29条、第67条、第196条、第263条、第26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析: 共同犯罪、盗窃罪、抢劫罪
本题中,甲、乙不构成盗窃、抢劫、杀人的共犯是没有争议的。因为甲当时就否决了乙的提议,因此乙和甲并没有就抢劫达成合意。二人去丙家时,是抱着“借钱”的想法去的。
很多考生认为甲的杀人行为应当单独定罪,因为甲是临时起意杀人,而不是盗窃转化的杀人。其依据是:丙说:“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这时,丙杀人的行为显然不是“为了抗拒抓捕”,因为丙不可能抓捕甲。这一说法是钻牛角尖了。虽然在丙说话的一瞬间确实不可能抓捕甲,但是,如果他继续犯罪,丙必然会报警。而甲是要继续犯罪的。因此,甲的杀人行为是为了继续犯罪(获得他人财物)而排除他人反抗的行为,当然构成抢劫罪。但是由于这是盗窃中的自然转化,因此也只定抢劫罪一罪。
还有的考生认为题目说“甲恼怒之下”杀死了丙,而不是为了抗拒抓捕,因此不应该定抢劫。这更是钻牛角尖了。甲恼怒的原因是因为丙要阻止他继续犯罪,所以仍然是抢劫。
我们想专门提醒一下考生:在考试时多想想通常情况,不要钻牛角尖。无论是在生活中,还是在考前辅导中,考生都已经知道,在盗窃时如果被主人发现杀了主人的,构成抢劫罪。但在考试时,很多人却因为对一些细小的问题胡思乱想而答错了。这种情况年年都有,考生一定要注意掌握知识内涵和实质,这样才能避免重蹈覆辙。
按照参考答案:,甲后来又回去开保险柜取钱的行为被评价在原来的抢劫罪里面。这一点出乎很多考生的意料。我们认为这样评价是有道理的。因为这个保险柜里的财物确实是甲在抢劫中试图打开、获取的财物,所以他即使拿走保险柜中所有的财物,也属于当天晚上抢劫罪的范围。考生的异议主要在于甲是两天后才回去开保险柜的,认为这应该是新的盗窃行为。但是既然拿走保险柜中所有的财物都能被评价在抢劫罪里面,那么晚两天来拿又有什么关系呢
有些考生认为乙告诉甲开保险柜的方法是传授犯罪方法给甲,或者是和甲共同盗窃。这是没有认真看题目造成的错误理解。题目说甲“套问”乙打开保险柜的方法,“套问”的意思就是没有告诉真实的目的。所以,乙在此没有犯罪行为。
甲将丙的储蓄卡、身份证交乙保管时,也未告知乙实情。这样,乙的行为就是使用自己代人保管的信用卡,因此只能认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