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200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2003年3月31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直至2003年3月31日,甲公司2002年度的利润尚未进行分配。
相关的部分交易或事项及其会计处理如下:
甲公司2002年1月1日开始对某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管理用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改良过程中发生材料、人工等费用共计120万元,改良工程于2002年6月20日完成并投入使用。改良后,该项固定资产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该项固定资产的剩余租赁期限为3年,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对于该项改良后的固定资产,甲公司预计其在剩余租赁期内每年的使用程度大致相同,甲公司对自有的类似固定资产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不考虑净残值)。
甲公司将上述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于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
假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同定资产改良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抵扣的金额,与会计制度规定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计入当期费用的金额相同。
[要求]
判断甲公司对上述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若不正确,简述理由并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不需要编制会计分录)。

答案

参考答案:甲公司对上述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是错误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同定资产》的规定,对于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能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同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单设“1503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和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因此甲公司不应将改良支出计入当期损益,而应当将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在剩余的3年租赁期限内单独计提折旧,平均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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