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张某委托王某代为销售冰箱,并约定张某按货款12%付给王某代销费。后王以自己名义分别与赵、钱、孙、李等签订冰箱供应合同,并将此事告知张某,要张某在3个月内向王某提供冰箱100台。张某即以自己名义分别给赵、钱、孙运去价值10万元的冰箱。赵收货后即向张某付款,钱、孙收货后拒付货款。张要求王某支付钱、孙的货款,王某支付5万元货款。钱、孙拒付货款并要求王某履行合同。后钱主动付款,而孙依然拒绝付款。王某付给张某5万元货款的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A.这一行为是对张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承认
B.王某要与钱、孙一起对张承担连带责任
C.王某不与钱、孙一起对张承担连带责任
D.这一行为并不意味着对张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承认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本题根据《合同法》第421条2款设计。该款规定,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有保证第三人履行合同的义务,即无论行纪人有无过错,只要第三人违约造成委托人损失,行纪人都要承担损害赔偿义务。这一赔偿义务可以通过当事人约定而排除。本题中张与王约定不明,但王某付给张某5万元的事实承认了这一债权债务关系。钱、孙与张某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排除BC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