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该公司于2009年年初自行建造仓库一座,购入为工程建设而准备的各种物资220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领用工程物资200万元(不含增值税),剩余物资转作生产用原材料;另外工程还领用了企业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30万元,增值税为5.1万元;分配工程人员工资20万元,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为工程提供有关劳务支出10.9万元。工程于2009年3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该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采用年限总和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率为5%。
对于甲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上述业务和事项,公司会计认为,购买工程所需物资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应计入同定资产的成本;企业辅助车间提供的有关劳务支出应直接计入辅助车间的制造费用,不能计入工程成本。
[要求]
判断公司会计的处理是否正确,若不正确,简述理由并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计算2009年应对该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金额。
参考答案:公司会计处理不正确。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新购进设备、工具等同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仅限于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对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即使会计制度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也不能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该公司会计的处理是错误的。
工程投入使用时的账面价值应为
200+200×17%+30+5.1+20+10.9=300(万元)
2009年应计提的折旧为
300×(1-5%)×5÷(1+2+3+4+5)×9÷12=71.25(万元)
解析:
本题考查的内容为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购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等。在本题中,由于建造的仓库属于不动产,因此其所需物资收取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而应直接计入仓库成本;此外对于建造仓库需要辅助生产车间提供的劳务支出也应计入仓库成本,而不应计入辅助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