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某中学教师,与其学生金某关系极为密切。在中考之际,为帮助金某顺利升入某重点高中,张某趁无人之机,用自己持有的试卷保管室钥匙将保管室打开,进入存放“初中毕业招收高中、中专统一考试试卷”的文件柜前,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和榔头砸坏锁具,撬开柜门,把装有考试卷的密封包装袋拿出柜门外,撕开包装袋密封口逐一寻找金某已考过的语文、物理等试卷。试卷找到后,张某还把已考过的上述考卷各一袋和未考的化学、政治试卷及语文、物理等空白试卷各几份一起带在身上,在处理完作案现场后,返回到自己家中。当晚,张某把金某喊到自己家中,拿出从保管室中窃取的试卷及余卷,让金某用空白卷照抄已考四科成绩较好的同学的考试答案。抄完后,张某把金某重做的这四科的试卷与其原考试卷调换,并整理整齐。张某还把未考的化学、政治试卷拆开,让金某看,并帮助其解答。
问: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张某在主观上明知中考试卷属于国家机密,但为了谋求个人私利,仍然采取盗窃手段非法获取,积极追求这一危害结果发生;客观上,张某潜入试卷保管室,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得还未考过的两科试卷,属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本案应当注意的是,张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理由在于,尽管其盗窃行为的主观动机是获取中考试卷后,将其透露给自己的学生,客观上也先后实施了盗窃国家秘密和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但因为张某不具有掌握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工作人员身份,主体身份特征缺乏,因此其泄密行为并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只能对其盗窃行为按照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